請求恢復權利的理由 專利申請的恢復
專利是一個公司或是個人最為重要的一份“無形資產”,許多人對于如何維護專利還存著一定的盲區(qū),專利是由時效的,若是時效過后了會,專利權人的權利可能會消失,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專利權利還是可以恢復的,專利申請的恢復如何辦理呢?今天公司寶小編就給您羅列一下請求恢復專利權利的理由,讓您更全面地了解專利。
什么是專利申請的恢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請求恢復專利權利的理由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 兩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 2 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理由可以是理由可以是當事人被隔離、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場所被封閉,也可以是長期出國在外或者長期生病住院等等,其理由不包含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侵權訴訟期限、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期限、優(yōu)先權期限,
專利不予恢復的理由
(1)恢復權利請求是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提出,并且恢復權利請求費是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繳納的;
(2)請求恢復的案件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5款規(guī)定的情形;
(3)當事人期滿未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
(4)當事人恢復權利請求書中所陳述的理由和提交的證明材料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或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拒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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