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的相關規(guī)定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的相關規(guī)定,在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中,交易對方對業(yè)務承諾作出股份補償安排的情形并不鮮見。今天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股份的收購及質押的相關內容。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的相關規(guī)定: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待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2018年10月26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對本條主要進行了如下修改;第一,將原規(guī)定中“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這一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增加“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和“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兩種情形。第二,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規(guī)定公司因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購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收購本公可股份的,可以規(guī)定或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而不必經股東大會決議。
因上述情形收購本公可股份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份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第三,補充上市公司殷份回購的規(guī)范要求。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股份回購制度,引發(fā)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利益輸送行為,增加規(guī)定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guī)定覆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在前述三種情形下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除法律所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外,股份有限公司為什么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般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主要有兩個原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它和股東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公司如收購本公司的股份,意味著它變成了自己公司的股東,使公司具有了雙重身份,這會給公司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并使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平衡受到被壞。導致侵犯其他股東的權益。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實行股本充實原則,亦稱股本維持原則,即公司在整個存續(xù)期間必須經常維持與已發(fā)行股本總額相當的現實財產。而股份有限公可收購本公司的服份則違背了股本充實原則,因為它必然會造成公司現實財產的減少,可能導致侵犯債權人權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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