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任意性和臆造性標志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任意性和臆造性標志,任意性標志屬于現(xiàn)有詞匯,但與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務之間沒有任何關(guān)系,如將電腦取名為蘋果。臆造性標志由經(jīng)營者為指代商品或服務來源而臆造,不屬于現(xiàn)有詞匯,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對該詞匯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任意性和臆造性標志:
比如有一種膠卷的商標叫作柯達,“柯達”并非詞典中的現(xiàn)有詞匯。任意性標志和臆造性標志的固有顯著性均較強,實踐中的判斷相對簡單。
比如將“駱駝 CAMEL 及圖”商標使用在第25類皮鞋、襯衫、服裝、夾克(服裝)等商品上,就是一種任意性的商標。有法院認為,駱駝系自然界存在的動物,以該動物形象作為商標使用其顯著性較臆造性商標弱。商標標志可以是申請注冊人臆造的標志,亦可為社會生活中已然存在的任意性標志,或者其他標志,而不同屬性的標志其自身固有顯著性存在一定差異,其中尤以臆造性標志的固有顯著性最強,而任意性標志相對來說固有顯著性次之。商標的顯著性除固有顯著性之外,亦可通過商業(yè)的使用、宣傳而獲得顯著性。因此就顯著性自身而言,應當區(qū)分固有顯著性和使用獲得的顯著性(亦可稱為“第二含義”),在二者共同作用的情況下確定特定標志的顯著性高低,也就是顯著性并非一成不變的,具有動態(tài)性。
臆造性詞匯是顯著性最強的詞匯,具有固有顯著性。我國法院在實踐中常將其作為分析工具,用于說明涉案商標的顯著性以及被告使用該商標時的主觀狀態(tài)。如考慮到“PLASTIDIP”屬于臆造性詞匯,林官貴在與普萊斯提迪普公司的涂料、黏合劑商品類似的“油漆、顏料”等商品申請注冊完全相同的訴爭商標難謂巧合,相反則證明林官貴對普萊斯提迪普公司的“PLASTIDIP”商標應當有所了解。因此,林官貴在“油漆、顏料”等商品上申請注冊與普萊斯提迪普公司“PLASTIDIP”商標一致的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32條關(guān)于“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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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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