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賣方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
相信很多人都有過在網上購買產品的經歷,在剛剛過去的雙十一期間,大部分人都有在淘寶、京東、蘇寧等電商平臺購買產品,對于購買的產品收到之后,如果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問題,是可以進行退貨的。接下來公司寶小編就來為大家整理,在電子商務法中關于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是如何進行規(guī)定的,一起來了解下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詳情吧!
電子商務法關于賣方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法律法規(guī)
1.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定義
七日無理由退貨,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收到日起,七日內可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的一種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辦法。無理由退貨是從法律上保證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后悔權”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自2014年3月15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無理由退貨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使以前在某些企業(yè)、某些情況下使用的無理由退貨,在我國正式法律化。除特殊商品外,執(zhí)行七日無理由退貨,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內容。
2.七日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的權益,但必須符合條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第一,消費者定做的:
第二,鮮活易腐的:
第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第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網絡商品也應當七日無理由退貨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的商品,同樣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應當執(zhí)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guī)定。
《網絡購系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展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法規(guī)簡要】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的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fā)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工商總局制定了《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于2017年1月6日以工商總局令第90號公布,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送貨暫行辦法》,共七章三十九條,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和商品完好標準,第三章退貨程序,第四章特別規(guī)定,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目無須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第一,消費者定做的;
第二,鮮活易腐的;
第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第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特殊限制
(1)由于商品性質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斬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
第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fā)生改變的商品;
第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第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即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療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整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2)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在執(zhí)行網絡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所謂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但是,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
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第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y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第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第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5.網絡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程序
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商品,買賣雙方通常不在一地,執(zhí)行網絡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在程序上有些具體事項,在《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做了明確規(guī)定。
(1)日期的計算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fā)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答收商品的次日起算。
(2)退貨信息和方式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后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退貨聯系電話等有效聯系信息,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后應當及時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貨憑證。第十九條規(guī)定,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退貨方式,但不應當限制消費者的退貨方式。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免費上門取貨,也可以征得消費者同意后有償上門取貨。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充分考慮網絡商品銷售者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加方便和快捷
(3)退貨商品和配件及贈品問題
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由于營銷活動或商家促銷等因素,所附配件、贈品,是比較普遍的現象。關于隨商品一起的配件、贈品,在執(zhí)行七日無條件退貨時,往往問題較多,爭議很大。對此《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yōu)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4)返還貨款
返還貨款是網絡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因為是電子商務交易,退款的時間、方式,以及退款的范圍和款額的計算,處理起來比較復雜。
第一,退款的時間和方式?!毒W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第十四條規(guī)定,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購買商品時采用多種方式支付價款的,一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實際支付價款以相應方式退款除征得消費者明確表示同意的以外,網絡商品銷售者不應當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二,退款的范圍和款額計算?!毒W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yōu)惠券等形式支付價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后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
對積分,代金券、優(yōu)惠券的使用和返還有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續(xù)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xù)費。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網絡商品銷售者免除手續(xù)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在退款時扣除手續(xù)費。
第十七條規(guī)定,退貨價款以消費者實際支出的價款為準。套裝或者滿減優(yōu)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yōu)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第十八條規(guī)定,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消費者參加滿足一定條件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后已不能達到免運費活動要求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退款時可以扣除運費。
6.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完善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序
能夠完全恢每到初始銷售狀態(tài)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tài)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以上規(guī)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tài)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注商品實際情況的,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7.網絡商品銷售者的其他法律責任
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即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信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50 萬元以下的司款:情節(jié)嚴幣的,資今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第一,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
第二,自收到消費者進貨要求之日起超過 15 日未辦理退貨手續(xù),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線的;
第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15 日未向消費并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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