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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起訴權的決策主體和程序可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21-11-23 15: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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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公司訴權的決策主體和程序,公司各章程中凡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條款,均系關于公司發(fā)生爭議時解決途徑的規(guī)定,但大多數(shù)都沒有相應的章程針對訴訟或仲裁的決策主體和程序進行具體規(guī)定。今天公司寶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公司章程應如何規(guī)定提起訴訟仲裁的決定主體提出相應的建議,一起來詳細了解下吧!

        公司章程訴權的決策主體

        公司提起訴權的決策主體和程序可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

        閱讀提示

        2017年9月16日,寧夏新日恒力鋼絲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日恒力公司”)發(fā)布《涉及重大仲裁公告》,稱博雅干細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雅干細胞公司”)因與其發(fā)生借款合同糾紛,已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新日恒力公司返還借款 8000 萬元及利息。

        事實上,新日恒力公司于 2015年以現(xiàn)金方式收購博雅干細胞公司 80%的股權博雅干細公司成為新日恒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案仲裁實際上是子公司訴上市母公司。

        上海證券交易所也迅速對此事予以關注,并于 2017年9月18日對新日恒力公司提起了問詢。簡而言之,上交所的問題是:誰決定了博雅干細胞公司申請仲裁?2015年收購后,新日恒力公司是否取得了博雅干細胞公司的控制?現(xiàn)在又是否失去了對博雅干細胞公司的控制?

        新日恒力公司于 2017年9月30日進行了回復:2015年收購后,新日恒力公司控制了博雅干細胞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但由于收購時簽訂的協(xié)議條款中,新日恒力公司未對博雅干細胞公司的管理層人員進行調(diào)整。而博雅干細胞公司的章程未特別規(guī)定提起訴訟仲裁屬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職權,因此應屬于管理層決策事項公司總經(jīng)理許某電話安排該工作人員在《仲裁申請書》上加蓋公司公章,因此才有了子公司訴母公司的神奇一幕。

        筆者認為,通過新日恒力公司的回復可以看出:控制股東會、董事會不代表控制了子公司。作為持股 80%的大股東,新日恒力公司的失誤至少有兩點:一是沒管住公章,公章還由小股東控制;二是公司章程未對提起訴訟仲裁的決定主體進行明確規(guī)定,這才引發(fā)了子公司訴母公司并被上交所問詢的尷尬局面。

        對于公章的管理,我們曾多次撰文提出意見,本文不再贅述;本文將主要針對第二個問題,即公司章程應如何規(guī)定提起訴訟仲裁的決定主體提出建議,希望新日恒力公司的尷尬不要在其他公司重復上演。

        章程研究文本

        筆者查閱了上百家公司章程,各章程中凡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條款,均系關于公司發(fā)生爭議時解決途徑的規(guī)定,但無一章程針對訴訟或仲裁的決策主體和程序進行具體規(guī)定。例如: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9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款 境外上市股份股東與公司之間,基于本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發(fā)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有關當事人應當將此類爭議或者權利主張?zhí)峤恢俨媒鉀Q。

        《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9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款規(guī)定 公司若與普通股份之間發(fā)生爭議,可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

        公司法和相關規(guī)定

        《公司法》也未明確規(guī)定訴訟或仲裁的決策主體,其第三十七條列舉的股東會職權及第四十六條列舉的董事會職權均不包括“決定提起訴訟、仲裁”。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nèi)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jīng)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jīng)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jīng)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專家分析

        一、各公司章程未規(guī)定訴訟或仲裁決策主體和程序的原因

        1.針對一些不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爭議,公司管理層在進行適當討論后,即可作出訴訟或仲裁的決策,無須進行董事會討論,或召開股東會。因此,公司章程不對涉及訴訟、仲裁事項特別規(guī)定,可以保證公司決策的靈活性,方便公司管理層根據(jù)需要適時提起訴訟或仲裁。

        2.即使公司管理層未經(jīng)充分討論即作出訴訟或仲裁的決策,由于訴訟具有司法的公正性,仲裁雖屬于非司法機構,也是由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人進行的雙方自愿性公斷。因此,即使管理層擅自提起訴訟或仲裁,對具體案件中涉及的公司實體利益并無重大影響。

        二、對于特定事項,公司章程有對訴訟或仲裁決策主體和程序進行規(guī)定的必要以上述新日恒力公司所遭遇的尷尬為例,小股東控制了公司管理層,小股東通過直接提起仲裁的方式向大股東發(fā)難,雖然表面上雙方系借款合同糾紛,但子公司訴母公司必有其深層原因,實質(zhì)上很可能是股東間產(chǎn)生嫌隙已久,甚至是各方在對公司控制權進行爭奪。

        小股東作為管理層以公司名義對大股東提起訴訟,固然增加了小股東的權利救濟途徑。但對于大股東而言,失去了在公司內(nèi)部以股東會資本多數(shù)、董事會人頭多數(shù)決策的權利,而只能被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這是大股東不愿看到的局面而改變這種局面的辦法,可以是收回公章(小股東被收回公章后即無法提起訴訟件裁),也可以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決策主體或決策程序,將該條款規(guī)定的權力賦予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

        筆者建議,對于業(yè)務類型較為簡單、不易發(fā)生訴訟仲裁的公司,不妨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規(guī)定公司提起的全部訴訟或仲裁均需經(jīng)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對于易發(fā)生各類訴訟仲裁案件的大型公司,公司章程可規(guī)定如訴訟或仲裁的提起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或間接影響公司今后的運營和發(fā)展,或存在其他重要事由時,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或仲裁。

        章程條款設計建議

        鑒于《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guī)定的董事會職責“決定公司內(nèi)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與“訴訟或仲裁的決策主體和程序”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或包含關系。結合筆者辦理有關公司法律顧問業(yè)務、公司訴訟業(yè)務的經(jīng)驗,提出如下建議:

        為避免管理層擅自作出決定導致任意訴訟或仲裁使得公司利益受損,當訴訟或仲裁的提起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或間接影響公司今后的運營和發(fā)展,或存在其他重要事由時,公司可選擇在章程中規(guī)定由董事會進行訴訟或仲裁決策,并按照董事會的表決程序進行最終決策。

        公司章程條款實例

        公司提起以下訴訟或仲裁,應由董事會決定

        (一)發(fā)生爭議的標的額達到某數(shù)額或比例以上;

        (二)公司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對象是與本公司之間存在母子關系或其他控制關系的另一方;

        (三)公司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對象為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關系公司重大利益的另一方。

        上述類型的訴訟或仲裁案件的提起未經(jīng)公司董事會決定的,董事會有權決定撤回起訴或撤回仲裁申請。

        延伸閱讀

        寧夏新日恒力鋼絲繩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新日恒力有關子公司博雅干細胞申請仲裁事項的問詢函》的回復公告

        一、博雅干細胞申請仲裁事項所履行的決策程序及決策主體。

        回復:根據(jù)公司收到的《仲裁申請書》,本次仲裁事項申請人為博雅干細胞,并加蓋了博雅干細胞的公章。

        《博雅干細胞公司章程》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訴訟仲裁事項不屬于必須經(jīng)博雅干細胞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才能實施的事項,應屬于管理層決策事項。

        公司已于 2017年9月21日致函博雅干細胞及總經(jīng)理許某,要求管理層說明“博雅干細胞申請仲裁事項所履行的決策程序及決策主體”的相關情況。同時,公司總經(jīng)理陳某及獨立財務顧問相關人員于 2017年9月22日到達博雅干細胞現(xiàn)場對博雅干細胞申請仲裁事項約談博雅干細胞相關人員。經(jīng)核查,博雅干細胞公司公章由李某和一名工作人員共同管理,許某電話安排該工作人員在《仲裁申請書》上加蓋公司公章。

        關于博雅干細胞要求公司償還借款糾紛一事,許某曾征求過博雅干細胞所有董事的意見,所有董事表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但就本次博雅干細胞要求提前歸還公司借款申請仲裁一事未征求相關董事意見,也未提交董事會審議。

        二、公司于2015年以現(xiàn)金方式收購博雅干細胞80%的股權,博雅干細胞成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請公司補充披露在收購完成后對博雅干細胞實施了哪些整合措施,是否實現(xiàn)了對收購標的的控制,并核實目前是否已對博雅干細胞失去了控制。

        回復:收購完成后公司對博雅干細胞實施了以下整合措施:

        1. 公司于 2015年以現(xiàn)金方式收購博雅干細胞80%的股權,2015年12月17日完成了工商變更。

        2.修訂博雅干細胞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博雅干細胞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董事會5 人,寧夏新日恒力鋼絲繩股份有限公司推薦3人,許某推薦 1人,無錫新融合投資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推薦1人,并經(jīng)股東會選舉產(chǎn)生”;“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1名,由寧夏新日恒力鋼絲繩股份有限公司推薦并由股東會選取產(chǎn)生,監(jiān)事對股東會負責”;“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須經(jīng)代表全部表決權的 1/2 以上股東同意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須經(jīng)代表全部表決權的 2/3 以上股東同意通過”;“董事會有1/2 以上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會決議 1/2 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過,除非本章程另有規(guī)定?!?/p>

        3.2015年12月13日博雅干細胞 2015年臨時股東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關于公司董事會提前進行換屆選舉的議案》《關于選舉公司監(jiān)事的議案》,公司完成了對博雅干細胞章程的修改及董事的選派。根據(jù)公司與許某簽署的《業(yè)績承諾及補償協(xié)議》第七條約定:“承諾期內(nèi),雙方應維持標的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核心技術人員、主營業(yè)務及會計政策的穩(wěn)定,不與現(xiàn)狀發(fā)生重大變更”。鑒于上述,公司未對博雅干細胞管理層人員進行調(diào)整。

        4.公司根據(jù)內(nèi)控基本規(guī)范等相關制度要求各控股子公司根據(jù)《內(nèi)控管理制度匯編》(上、下冊)、《內(nèi)部控制手冊》及《內(nèi)部控制評價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部分內(nèi)控制度并進行內(nèi)部控制自我評價,博雅干細胞 2016年按照執(zhí)行。

        鑒于上述,公司認為收購完成后公司通過上述措施實現(xiàn)了對博雅干細胞的控制。

        截至本回復日,公司持有博雅干細胞80%股權,并向博雅干細胞選派了 3 名董事。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及通過選派的董事行使相關權利不存在法律障礙,公司未對博雅干細胞失去控制。為進一步加強對博雅干細胞的控制,2017年9月27日博雅干細胞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更換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議案,該議案已經(jīng)董事會審議通過,選舉董事陳某為博雅干細胞新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公司依法行使股東及董事相關權利,履行股東及董事相關義務,繼續(xù)加強對博雅干細胞的控制,積極維護公司權益。

        三、請公司重大資產(chǎn)重組財務顧問核實重組完成后,博雅干細胞是否仍受其原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許某控制,公司對置入的資產(chǎn)是否真正完成了整合,并發(fā)表明確意見。

        公司重大資產(chǎn)重組財務顧問意見:經(jīng)核查,重組完成后,新日恒力根據(jù)重組時的相關協(xié)議及實際需求對收購后的置入資產(chǎn)完成了必要的整合;新日恒力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及修改后的博雅干細胞公司章程對博雅干細胞實現(xiàn)了控制,博雅干細胞未受其原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許某控制。本財務顧問已提請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加強其對博雅干細胞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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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公司注冊程序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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