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之“田島TIANDAO”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二)
上一篇內容大家已經(jīng)看到了“田島TIANDAO”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的基本案情,也知道了該案件的具體來源,接下來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該案件法院是怎么進行判決的,判決的理由有哪些,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判決與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復審商標在2000年8月29日至2003年8月28日是否存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規(guī)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該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應當指復審商標在商業(yè)活動中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本案中,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交的縫紉機實物照片沒有顯示時間,不能作為有效證據(jù)。美特斯邦威公司雖然能夠證明縫紉機產(chǎn)品、縫紉機配件馬達說明書及縫紉機頭包裝紙箱圖紙上印有復審商標,以及美特斯邦威公司委托溫州五星包裝印刷廠印制了“田島”機頭包裝箱、“田島”馬達包裝箱、“田島”縫紉機說明書、“田島”馬達說明書的事實,但在無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況下,僅憑以上證據(jù)不能證明上述產(chǎn)品已經(jīng)投人市場實際使用,故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規(guī)定期間的商業(yè)活動中公開、真實、合法地使用過。美特斯邦威公司主張復審商標在規(guī)定期間存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事實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綜上,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項的規(guī)定,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美特斯邦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的主要理由為:第一,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上訴人對復審商標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進行了商業(yè)意義上的使用。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顯示“田島”縫紉機產(chǎn)品、縫紉機配件馬達說明書和縫紉機頭包裝紙箱上均有復審商標溫州市五星包裝印刷廠出具的發(fā)貨清單和發(fā)票及美特斯邦威公司與溫州市五星包裝印刷廠簽訂的《委托制作加工合同》都能夠證明復審商標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進行了商業(yè)意義上的使用。第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應當理解為只要形式上符合該條例所規(guī)定的使用的含義,都應當作為商標的使用對待。本案中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供的證據(jù)都符合該條例第3條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的含義。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
二審法院認為:2001年《商標法》第44條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該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注冊商標在商業(yè)活動中得到實際應用?!渡虡朔▽嵤l例》第3條規(guī)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該規(guī)定是對注冊商標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的進一步闡釋,即符合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的情形,均應認定對注冊商標進行了使用。本案中,美特斯邦威公司向商標局和商評委提交的印刷田島機頭包裝箱田島馬達包裝箱、田島縫紉機說明書、田島馬達說明書等相關證據(jù),能夠證明美特斯邦威公司于2000年8月29日至2003年8月28日間將商用裝商品交易文書上的事實已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使用。美特斯邦威公司提交的顯示標有復審商標的商品照片、包裝箱、說明書等證據(jù)也進一步佐證了其對復審商標的使用。商評委認為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規(guī)定期間的商業(yè)活動中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使用的主張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一審判決未予糾正亦屬不當。
【相關法條】
1.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使用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2.200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
3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zhí)岢銮笆褂玫淖C據(jù)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jù)材料或者證據(jù)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4.2013《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5.2013《商標法》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以上就是公司寶給大家整理的“商標糾紛之“田島TIANDAO”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二)”的相關內容,想要進行商標注冊、商標變更、商標轉讓的企業(yè)可以直接掃描下方二維碼咨詢我們。
相關推薦:
商標糾紛之“田島TIANDAO”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一)
商標糾紛之“田島TIANDAO”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三)
標簽: 商標糾紛 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