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要約失效的情形解讀與應用
合同法規(guī)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公司寶小編整理了要約失效的情形與應用詳細的新解讀,大家可以一起看看。
一、要約的失效的新解讀
要約失效的法律后果,對要約人而言,是解除要約人必須接受承諾的義務;對受要約人而言,是終止其享有承諾的權利。要約的失效是以要約已經生效為前提。
要約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fā)出拒絕通知的,這是一種以明示的方式拒絕要約的行為。當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要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2)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在要約已經生效而受要約人尚未對要約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是可以撤銷要約的。要約一經撤銷,即產生消滅要約法律效力的效果,要約因此而失效。
(3)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而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要約失效。如果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的,如要約是以對話方式作出時,受要約人非立即承諾,要約即失去效力;如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時,在依通常情形能夠收到承諾的一段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承諾時,要約則于該合理期間屆滿后失去效力。所謂合理期限,就是要考慮給承諾必要的時間。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在接到要約后,可以對要約的內容完全同意,也可以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限制或者擴張,或者是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限制或者護張,然后將這些意思表示向要約人作出。前兩種情況都構成對要約的承諾,合同因此而成立。但在后一種情況下,由于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變更,該行為已經構成了新要約,或稱反要約,而非承諾,這其實也是對要約的拒絕,此時合同并不能成立。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是指對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的變更。
二、要約失效的應用與案例
1.要約是否因要約人或者受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失去效力?
《合同法》對此并未明確規(guī)定。一般而言,在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表明發(fā)生上述情況時要約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約人在承諾之前即已知曉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時,要約失去效力。否則原則上不妨礙要約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須由要約人本人履行。受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如果是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發(fā)生的,要約對要約人當然不發(fā)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后發(fā)生的,除非合同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履行,否則原則上也不妨礙要約的效力。
2.【以案說法 要約的失效】
甲公司向乙公司發(fā)出購買A產品的要約,稱“本公司欲以 200 元每件的價格購買貴公司A產品 500份,請于3月5日前發(fā)貨,且貴公司承擔運費",乙公司收到該要約后,向甲公司發(fā)出承諾稱“本公司基本同意責公司的要約,但由于本公司 A產品現(xiàn)在沒有貨無法在 3月 5 日前發(fā)貨,本公司將加大生產,并于3月 15 日向貴公司發(fā)送該產品”。在本案中,乙公司雖然同意了甲公司的大部分要約要求,但是對發(fā)貨時間這一關鍵條款進行了變更,甲公司的要約失效,乙公司的回復不能構成承諾,而屬于新的要約,若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的變更雙方之間沒有成立合同,甲公司有權拒絕接收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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