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在先商標權(二)
《商標法》第31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
這里以西伯利亞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為例。
(1)基本案情
第11718018號NATURASIBERICA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于2012年11月8日向商標局提起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類香料等商品上。
第11321294號NATURASIBERICA及圖”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于2012年8月8日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香料等商品上。
西伯利亞公司不服商標局就申請商標作出的駁回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西伯利亞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8月12日,商標局作出(2015)商標異字第30956號決定、認定第11321294號NATURASIBERICA及圖”商標(本案引證商標)侵犯異議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依法決定不予注冊。經(jīng)商標評審委員會確認,該案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審申請,決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2)判決內容
北京一中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29條的規(guī)定,不應予以注冊。故判決維持被訴決定。
西伯利亞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西伯利亞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最高法院認為,本院審理期間,商標局基于引證商標侵犯在先著作權作出的不予注冊決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引證商標不再構成影響申請商標注冊的阻礙。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的事實基礎已經(jīng)發(fā)生了變化。故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及被訴決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3)案件評析
《商標法》第31條實則系對訴爭商標與在先商標權構成近似的規(guī)定。其與《商標法》第30條適用區(qū)別在于,若訴爭商標在申請注冊時,在先引證商標并未獲準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但是引證商標申請日早于訴爭商標,或者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申請日為同一天,但其使用在先的,此時引證商標仍然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同時,在商標注冊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中,由于申請商標的注冊程序尚未完結,此時若影響商標獲準注冊的基礎事實發(fā)生改變的,基于公平原則的考量,可以適用“情勢變更”規(guī)則,基于新發(fā)生的事實對涉案結論進行認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jù)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jù)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即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合同法中“情勢變更”規(guī)則在商標行政糾紛中的適用可行性。由于我國商標法采取的是注冊商標審查制度,在審查期間,客觀上無法避免在此期間可能發(fā)生的情勢變化,這也是商標注冊制度設計的組成部分。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引證商標已經(jīng)被商標局裁定不予注冊,并已經(jīng)生效,故其不再構成對申請商標應否準予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故從提高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效率,避免當事人因重新提出注冊申請而遭受不必要損失的視角考量,在適用“情勢變更”規(guī)則的基礎上,應當撤銷被訴決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基于新的事實重新對申請商標應否予以核準注冊進行審查。例如在船王公司與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中,最高法院亦是根據(jù)引證商標一與訴爭商標歸屬于同一主體,且引證商標三因“三年連續(xù)不使用”被予以撤銷的新事實,最終撤銷了被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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