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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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決內容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附近網(wǎng)絡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是的法院起訴的前置程序,而其以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為被告,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涉及的審查適用法律問題提起訴訟,鑒于法律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查程序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對附近網(wǎng)絡公司的該項起訴事由不進行審查。與此同時,附近網(wǎng)絡公司在起訴狀中對商標局的送達程序提出了異議。此時,審查商標局送達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因商標局的送達有誤造成當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審請求,進而導致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存在錯誤,這是本案作為其他商標行政案件應該進行司法審查的范圍。附近網(wǎng)絡公司在公告期內實際簽收了不予注冊決定,其應當知曉訴爭商標的審查狀態(tài),決定書中也寫明如果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附近網(wǎng)絡公司可在收到?jīng)Q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但附近網(wǎng)絡公司未按規(guī)定時間提出復審申請,表明其放棄了自己的復審請求權,其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商標局的送達程序并未耽誤附近網(wǎng)絡公司的復審申請時間,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局送達程序無誤的情況下,依據(jù)法定復審期限的規(guī)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是正確的。故判決駁回附近網(wǎng)絡公司的訴訟請求。
附近網(wǎng)絡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認為,附近網(wǎng)絡公司在收到不予注冊決定后,選擇了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但卻超過法定期限,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其復審申請。由于附近網(wǎng)絡公司自身原因導致不能啟動不予注冊復審程序,在商標評審委員會未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內容進行審查作出相應復審決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權對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是否程序違法、是否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進行司法審查。原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亦不存在漏審附近網(wǎng)絡公司起訴理由情形。附近網(wǎng)絡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案件評析
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35條對于異議復審申請的情形較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33條進行了限縮規(guī)定,僅限于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情況下,被異議人(被異議商標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的決定后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2019年修正的《商標法》該條款未作修改。
同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亦對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商標不予注冊復審的審查范圍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原異議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通知原異議人參加并提出意見。原異議人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影響的,可以作為評審的依據(jù);原異議人不參加或者不提出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谏鲜龇ㄒ?guī)的規(guī)定,為了提高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效率與縮短授權周期,應當對商標異議不予注冊復審的情形進行限縮,對審查范圍也僅限于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決定和被異議商標申請人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請求為限,只有原異議申請人所陳述的意見對案件審理結果存在實質性影響的,方某予以接受。
而且,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行政相對人送達各種文件的,可以郵寄、數(shù)據(jù)電文等方式。在上述方式均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然而,在此應當注意的是,《商標法》第35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十五日”申請復審的期限,是自行政相對人收到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第二日進行起算,而并非當日起算
因此,關于商標不予注冊復審程序應當嚴格把握提起期限以及復審審查范圍的規(guī)定,從而準確行使《商標法》所賦予的程序權利。
上述案例中,根據(jù)所載明的事實,商標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中佳公司郵寄送達不予注冊決定,同年7月30日郵件被退回至商標局。2015年8月20日,商標局在第1468期《送達公告》上刊登了不予注冊決定。2015年8月25日,一位名叫曾某平的人持有中佳公司的《介紹信》到商標局現(xiàn)場領取了不予注冊決定。則被異議人收到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日期應當從2015年8月25日起算。2015年9月15日,中佳公司才向商標評審委員申請復審,顯然已經(jīng)超過了《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提出異議不予注冊復審的法定期限,故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并無不當?shù)那樾蜗?,法院僅應當對該不予受理通知作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不能審查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實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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