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商標申請駁回復審司法審查程序(三)
接下來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依法行政的內涵以及司法審查范圍的界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未給予機械工程師協(xié)會修改補正機會是否構成程序違法、商標評審委員會并未寫明具體駁回理由應屬違法的相關內容。
(1)依法行政的內涵以及司法審查范圍的界定
在上述案例中,二審法院合理界定并解釋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通常而言,法定程序不僅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的程序,也包括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權和申辯權,不得未經(jīng)正當程序作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利的行政行為。同時,基于行政行為的自身屬性和內在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具有法定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裁量權。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增加行政的透明度,行政機關在決策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作出提示,給予行政相對人補充和修改相關文件資料的機會,無疑有助于期行政相對人更為高效順暢地完成相關事項。因此,原審判決從行政公開的要求出發(fā),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法定職責以外的期許,可以予以理解。但是,法律是社會行為的規(guī)范,是道德要求的最低標準。脫離現(xiàn)有法律規(guī)范之外的裝求,其實質是對法律自身的超越,因而也不應將其納入到合法性審查的范疇。判斷行政行為的作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主要還是應當考慮行政機關是否負有相應的法定職責,以及該行為的作出是否損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程序性權益,不應將倡導性的要求作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行為依據(jù),不能因為行政機關未能實現(xiàn)倡導性要求的目標即認定其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在商標申請注冊程序中,商標注冊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商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保障商標注冊申請人享有相應的程序性權益。在商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就商標注冊申請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商標注冊申請人的知情權等程序性權益已得到充分保障。商標注冊主管機關當然可以從便利當事人的角度出發(fā),在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提供具有針對性的個案指導,提示當事人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作出補正以提高商標申請注冊的成功率。但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未作明確要求的情況下,此種釋明并非商標注冊主管機關的法定職責,不能僅因商標注冊主管機關未在個案中對商標注冊申請人作出釋明、未提供補正機會,就認定商標注冊主管機關作出的相關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2)商標評審委員會未給予機械工程師協(xié)會修改、補正機會是否構成程序違法
在上述案例中,一、二審法院關于商標評審委員會未給予機械工程師協(xié)會修改、補正機會,是否構成違法存在不同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行政公開的要求,商標注冊審查機關在審查商標注冊的過程中,應該具體告知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不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的具體情形,并給予申請人修改、補正的機會,以保障申請人的利益。這也是機械工程師協(xié)會所主張的聽證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給予證明商標申請人在注冊審查過程中修改、補正的機會在確保滿足行政公開的同時,也有利于節(jié)約商標審查行政資源和后續(xù)的司法審查資源,并且有利于保障申請人的在先申請利益。而本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未給予機械工程師協(xié)會對其管理規(guī)則進行修改、補正的機會,而徑行作出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被訴決定,有違行政公開的基本要求。
對于一審的上述認定,其最終的認定是為商標評審委員會設定了具體的程序義務,然而根據(jù)《商標法》第29條的規(guī)定,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作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審查決定。僅僅是在商標局審查階段,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自由裁量是否給予申請人說明或者修正的機會,而綜觀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并未設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存在上述義務以及法定職責。因此,原審判決以商標評審委員會沒有給予機械工程師協(xié)會對其管理規(guī)則進行修改、補正的機會,徑行作出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被訴決定因而有違行政公開基本要求的相關認定結論,缺乏依據(jù),二審判決對此予以糾正是正確的。
(3)商標評審委員會并未寫明具體駁回理由應屬違法
《商標法》第3條第4款規(guī)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由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并頒布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對證明商標注冊申請的要求作出了規(guī)定。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34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應當載明“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jù)”。因此參照上述規(guī)章的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被訴決定明確載明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相關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從而能夠確保行政相對人就被訴決定所作出依據(jù)是否合法進行抗辯,法院亦可針對具體事由是否合法予以審查。
然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涉案被訴決定中僅指出“機械工程師協(xié)會提供的商標管理規(guī)則不符合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guī)定”,但并未就該管理規(guī)則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說明,因而不符合《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34條第1款第2項的規(guī)定。一、二審法院據(jù)此認定被訴決定違法是正確的。故而涉案被訴決定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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