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權法之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主體的認定與停止侵害請求權案例(二)
關于著作權侵權的現象,在實際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而且處理起來也是比較麻煩的,所以作為著作權人是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的。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中外著作權法之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主體的認定與停止侵害請求權案例(二)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權法之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主體的認定與停止侵害請求權案例(二)
【案例評析】
一、本案著作權的“間接侵權”問題
如果本案中上訴人乙沒有直接的復制、傳播等利用行為,只是通過提供設備、場所、服務,從而有間接參與利用行為,則是否是侵權
卡拉OK法理,是對于非直接的利用行為者,注重考查其對作品的利用行為過程中的管理與支配性以及其在這一過程中的利益性這兩個要素??ɡ希朔ɡ沓鲎匀缦伦罡叻ㄔ旱呐袥Q:「夕ラ?。缡猩倭衰な录ㄗ罡卟玫谌》ㄍフ押停叮衬辏吃拢保等张袥Q)[判例時報」1270號34頁。
通常被稱為著作權的
安季單母連浦承賈容解影作權法領域爭論頗多的 (即侵權主體性認定以及
商的度動理此,理,從前釋論角度出發(fā)的理論構成上看,對“,賽力出的不同的到斷論證,實際上折射出這”的外業(yè)提方游求可分為如下兩種理論:(1)認定其侵權行專工體行,都美系二市所依據的“卡拉OK法理”作出的判決:)定其投權有為主體性,但認定其為直接行為者的幫助者,"本容事法院類推適用(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第1款所作的本案二事依據的所謂“卡拉OK法理”,最初是最高法院在審理卡拉OX酒店案”的過程中法院所闡釋的理論。.在“卡拉OK酒店菜二中,主要爭點是,對于顧客在卡拉OK的伴奏下歌唱的行為,設理卡拉?。希嗽O備的酒店經營者是否承擔侵害歌曲的演奏權責任的問題。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判斷著重注意了以下兩點:(1)顧客的歌碼行為,是在酒店所設置的卡拉 OK 磁帶的范圍內選曲,并在酒店工作人員操縱卡拉OK設備的情況下進行,即顧客的歌唱行為是在酒店的管理之下的行為。(2)上述歌唱行為,營造了卡拉OK酒店的氛圍,酒店具有以此吸引喜好這種氛圍的顧客并且增加酒店的營業(yè)利益的意圖。對于非直接利用行為者,從上述管理支配性以及利益性兩方
上野速隊「著作雄に書葉為「周接侵害」J「ジ工月ス卜」1326號75頁。
徐“卡拉OK法理”外,還有“手足論法理”。即,對于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直接利用行為,通過雇佩等密切關系進行支配的情況下,起到支配作用一方被視為利用行為的主體?;凇笆肿阏摲ɡ怼彼鞒龅呐欣^少,代表性的判例如“難波觀光案”:于二7挑光事件(第一客)大板地判昭和42年8月21日【判例時報】496號62頁;十二7視光事件(第二富)大版高判昭和45年4月30日【熟體例集】2卷1號252頁。
上野這私【侵害幫助者記對寸石差止請求と著作椎法112 條の頻推適用?。送苾毫质录荨救缲敼芾恚莸冢担毒恚柑枴ⅲ玻埃埃赌?、1233頁。
例磚辣】1270號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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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系來評價其行為,一日具備以上兩要家則聲斷其為餐權行為主敖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12 條第1款,有權請求侵權者咨止系害行為成實施預防措施。這一理論,為此后諸多下級法院所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卡拉 OK 法理”的適用也隨之擴大到卡拉OK經營場所以外的領域,并帶來新的理論問題。例如:卡拉OK酒店案”中管理支配性要素重視的是對于顧客的直接利用行為的管理與支配。而近年來出現的基于互聯網的P2P文件交換服務,以及遠距離視聽服務系統等案例,。則注重的是對于所提供系統的管理支配性,即通過對器材或系統提供技術性管理,從而間接地管理利用者的行為。。在本案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是,在“卡拉 OK 法理”一般性適用上,其適用范圍從“卡拉 OK法理”初期的對直接利用行為的管理支配者的責任認定,擴大到對提供利用手段者(對器材或系統的管理與支配)的責任認定問題。在這一擴大適用范圍的過程中,顯現出“卡拉?。希朔ɡ怼钡木窒扌?。
例如,本案中關于復制行為主體問題。本案一審法院認為,錄像系統的設置者(區(qū)分為所有住宅的業(yè)主管理組合與租賃住宅的業(yè)主)在利用本案商品的復制行為的過程中起到管理和支配作用,并且以此獲得利益,設置者為利用主體。一審法院判決的依據,同樣是“卡拉OK法理”。如果認定設置者為復制行為的主體,則設置者所實施的復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個人利用的復制行為,構成侵害著作
如“P2P 軟件案”:「了了亻兒口一グ事件」束京地裁平成15年12月17日判決判例時報]1845號36頁。
最近的案例,如“互聯網傳播電視節(jié)目服務系統案(二審判決)”,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08年12月15日判決(平成20年(木)第10059號)。
?。兰锟思骸钢髯丹巍钢芙忧趾Α工炔钪咕盖蟆埂局呢斪ㄕ邔W研究」第14卷、2007 年、143頁。
上野速弘「以打用石「力ラ才個法理」の再梭對」「知的財座榷法と精爭法の現
代的展開」発明協會、2006年版、781頁。
網國用出利決,否定了被告乙的復制行為主體性。個重要問題 的有任有項有用一卡拉 OK法理”對被告乙的利用主體n有有網的設置方消停止侵害,但是本案被告乙(系統銷售
一審法院認為,
傳乙在其商品收錄電視節(jié)目過程中的管理與支配強度有限,其所獲天感西過路也缺乏統一判斷標準,即使認定被告乙對設置者復制行為起可幫助作用,也缺之足夠證據證明其為復制主體。一審法院認為,依張被公乙參與營理與支配的強度,很難通過適用“卡拉OK法理”擴大部釋其為復制行為主體。一市判決與二審判決對乙的復制行為主體性利斷進導,根本上還是對于本案事實的法律評價不同。本案二審判決中對乙的行為主體性認定,二審法院重視的是此系統的錄制播放特征,即本案錄制系統中,復制與播放并非1對1的關系,銷售與使用本案錄制系統必然會產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法院事實上將本案錄制系統視為“侵權的專用商品”。二審法院對乙的行為主體性判斷上.重視了乙提供“侵權專用商品”這一基本事實,以此作為“卡拉OK法理”的構成要素之一的“管理支配性”的判斷前提,認定了其復制行為主體性。在這一點上已超越了傳統的“卡拉OK法理”的適用與解釋的范圍。
本案原告甲的訴訟請求之一是對被告乙所提出的停止侵害請求可否對非復制行為主體提出停止侵害,理論構成上有不同的見解。本案一審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所銷售的系統為侵害電視節(jié)目著作權的專用品,即便認定乙為教唆幫助者,提供此系統的行為可以視同直接侵害行為,被告乙是《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第1款所定“侵權者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第1款的“侵害”是指直接侵害著作鄰接權的行為,被告的行為只是間接行為,不能直接適用第 12條認定此種行為就是侵害著作鄰接權的行為。一審法院對此問題首先確認了以下4點:(1)被告的銷售錄像系統侵害著作鄰接權的必然性;(2)請求直接復制行為者停止侵害的困難性;(3)停止銷售比較容易實現;(4)保護銷售行為的價值較小。在此前提下,法以為熱告乙的銷售行為可以視為直接侵權行為,基于被告在復過程中的幕助行為,類推適用《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第1款、類推適用是在缺乏直接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作為補充手段的代表性解釋方法-其前提是存在法律欠缺,并且類推適用的對象在本質上或性質上具有同一控與類似性。??紤]到本案的案情,可以認為存在法律欠缺。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強調了上述4點前提條件,認為即使是非直接的侵權行從產生侵權結果的角度看,可以視同直接侵權行為。一審判決中,
第!款的論證過程,也具有一定的說服力?!£P于停止侵害請求權問題,法院類推適用《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
二、“卡拉OK法理”的問題點與“間接侵權”問題的解決方向(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第1款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欠缺對“間接侵權”的明確規(guī)定。本案一審與二審判決反映出司法判例的兩種代表性解釋方法。司法判例雖然在法形成過程中起到積極作用,但是對于法院的司法性解釋方法同樣存在理論上的爭議,學者對“卡拉?。希恕》ɡ怼睆娜齻€方面提出了批判。。
首先,“間接侵權”問題的出現是由于立法不完備所產生的,對此問題應通過立法手段解決。單純依據法院的解釋而擴大適用到立法所未預想到的情況,實際是司法對立法權的侵害。其次,適用“卡拉?。希恕》ɡ怼闭J定間接行為者的行為主體性后,有可能產生“直接利用行為是合法利用行為而間接行為者侵害著作權”的結論,這樣的結論雖然在特定的案件中有其合理性,但是否具有普遍適用的合理性需要深入研究。另外,特別是侵害著作權還涉及最高1000萬日元罰金以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所以必須嚴格限制其解釋的范圍,
?。寮锟艘选钢魅钉巍搁g接侵害」と差止請求」「知的財座法政策學研究!第14卷、2007年、160頁。
藤原宏高等「著作榷の間接侵害の法理とその限界」「著作榷法の新諭點」商事
法務出版、2008 年、406頁。63
中外著作權法經兩案例
這木是別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理念。翻不僅僅如此,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產生了許多與著》
中續(xù)權相關的新型利用手段。如果依據“卡拉OK法理”等解釋論的裝從行為主體的角度進行論證,對于那些著作權法中尚未列舉的然型利用行為,有可能存在將其作為新的侵權類型從而類型化的危險在此前提下新技術的開發(fā)者無法依據法律條文對其行為合法性進行合理預測,事實上在個案中會影響到法的預測功能。在2008年12月15日“互聯網傳播電視節(jié)目服務系統案”二審(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判決中。法院判決涉案系統設備的復制傳播過程合法。此系統與本案錄制系統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復制傳播過程中為1對1的關系以及利用了互聯網轉播技術。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論證判斷過程中重視系統設備的機能,而沒有依據“卡拉?。希恕》ɡ怼比ビ懻搨鞑バ袨橹黧w的問題。在技術手段發(fā)展的背景下,此案中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判斷方法,沒有采用前述兩種主要的“間接侵權”的解釋性論證方法。這不僅顯示了法院重視法律條文的傾向,也是對通過立法手段解決“間接侵權”問題提出明確的信息。
綜上所述,對于著作權間接侵權的停止侵害請求權問題,應該從立法上明確請求權范圍以及應予以保護的法益。在非直接行為者的“間接侵權”問題的立法過程中,首先需要研究“間接侵權”的類型。實際上正如本案判決擴大適用“卡拉 OK 法理”所反映出的問題,“間接侵權”概念中存在多種行為類型。。從“管理支配性”的
“互聯網傳播電視節(jié)目服務系統案(二審判決)”,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08年12月15日判決(平成20年(木)第10059號),此案尚在上告(最高法院第三審)程序中本家系統為,通過互聯網提供用戶在海外收看日本國內電視節(jié)目的新型服務。
24日、4頁。組。參見:文化賽法會著作根分科會【著作椎法憶陰寸石今後の換討課題」平成17年1月●“間接侵權”的立法問題已經進入實質性論證研究階段,并且成立了專門的工作
巷、2007年、171頁?!瘛⊙┨锟思毫酥鞅护巍娟幗忧趾Α科卟钪拐埱蟆埂局呢敭a法政策學研究」第H8材支配”,另外還存在基于“幫助法理”的判斷類型?!。忘c出發(fā),可以將“間接侵權”行為分為“行為支配型”與“系統
三、本案啟示
在我國著作權法領城中,同樣存在本案所反映的“間接侵權”問題。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出現“間接侵權”的用語,實際上是用“共同侵權”的概念代替了其他國家著作權立法中“間接侵權”的概念。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8條中明確規(guī)定的“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此外,《侵權責任法》第8條、第9條從侵權責任構成的角度對比作了規(guī)定。在這一點上。與本案一審判決的“幫助法理”的論證手法也不完全相同。
隨著技術發(fā)展,新型的利用手段出現,“間接侵權”的問題更加復雜化。“共同侵權”能否完全替代“間接侵權”概念顯然是一個值得深人探討的問題。本案二審所依據的“卡拉OK法理”,雖然在其出現?。玻澳旰蟮慕裉祜@現出不足之處,急需立法解決,但是其對“間接侵權”主體的認定方法具有借鑒意義。更重要的是,正是“卡拉?。希恕》ɡ怼迸c基于“幫助法理”的“類推適用第112條”等解釋性方法的存在,豐富了《日本著作權法》上的“間接侵權”概念的內涵,合理地擴大了其適用的范圍。例如,在依據“卡拉OK法理”對于行為主體的認定過程中,對于直接利用行為或者系統設備,依據“管理支配性”與“利益性”認定支配者為間接行為主體的情況下,支配者的侵權行為有可能成立;而共同侵權行為的前提是直接利用行為具有違法性且雙方存在意思聯絡或共同過失,顯然共同侵權模式不能適用于“間接侵權”的所有可能情況,這也是需要從理論上進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問題。
· 王遷:“正確的結果,模糊的理由--評我國首例涉及P2P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侵權
責任的判決”,載《中國版權》2006年第5期,第22頁。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在著作權維權的時候是需要對侵權的主體進行確定的,然后才能進行下一步程序的。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中外著作權法之著作權間接侵權行為主體的認定與停止侵害請求權案例(二)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公司注冊、代理記賬以及工商服務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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