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會組成及地位的法律條文和案例
股東會,一般指的是公司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決定著公司重大事項,因此我們身為公司股東和管理者的話是需要對這方面多了解的。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會組成及地位的法律條文和案例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會組成及地位的法律條文和案例
《公司法》第二節(jié)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的組成及地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
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一、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對營利法人的權利機
構的設立和職權,規(guī)定如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zhí)行機構監(jiān)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二、相關案例
【股東對股東會形成決議提起訴訟,無法定情形不予支持】
?。劬€碧芳、華寧公司與祝長春華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賢琛股東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4月13日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2006年第7期(總第117期))]在訴訟調解程序中經(jīng)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會議、就股權轉讓、公司債權債務及資產(chǎn)的處置等問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對各股東均有約束力。故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又就《股東會決議》涉及的問題提起新的訴訟時,如不屬于依法應予支持的情形。則應當判令當事人各自遵守和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未召開形式上的股東大會,但全體股東同意的,可認定行為之有效性】
?。垴T繼明等訴南通市觀音山供銷社有限公司要求確認股東權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終字第021號民事判決書]公司增資擴股的通知為要約邀請。認股人繳納股金認購股份的行為為要約,公司接受認股股金為承諾,增資擴股合同成立。公司對其法定代表人的經(jīng)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即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根據(jù)《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聲明經(jīng)股東大會討論發(fā)布擴股通知,并在原股東實際操作下增資擴股,可見原股東應當知曉增資擴股,盡管未召開形式上的股東大會,實質上原全體股東已經(jīng)同意,新股東實際繳納出資時原全體股東也未明確表示反對,因此,根據(jù)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已出資人有權獲得新股東資格。公司應當變更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對外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墼颇先A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訴云南云生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糾紛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云高經(jīng)終字第357號民事裁定書]股東大會是為股東行使股東權力而設置的,它是公司內設的一個權力機構,對外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股東在行使權力時,必須通過股東大會將其意思上升為公司的意思才能對外作出決議,決議的效果也應歸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行為屬于公司行為。本案中,被上訴公司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取消上訴公司的股東資格,并以公司名義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因此上訴公司以被上訴公司為被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受理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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