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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首次股會議的規(guī)定和案例

        更新時間:2021-12-15 16: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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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成立之后是需要召開首次股東會會議的,對后續(xù)的一些股東會議事項進行決議,所以作為公司股東是需要對這方面多了解的。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首次股會議的規(guī)定和案例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首次股會議的規(guī)定和案例

          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首次股會議的規(guī)定和案例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會議】首次股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提議

          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一、相關案例

          【禁止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原則跳過會議形成程序】

         ?。弁跄撑c甲公司等公司解散糾紛案(江蘇法院公司審判十大案例之六))表決權達到決議通過要求的控股股東不召開股東會即簽署股東會決議的行為,屬于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原則的行為,司法應予規(guī)制。相應的股東會決議不符合法定的形成程序要求應當認定為不成立。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相關文件規(guī)定

          董事長,規(guī)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對合作企業(yè)的第三十一條董事長者主任合作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者主任因特作企業(yè)。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員對外代表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對合營企業(yè)的

          第三十四條董事長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事事長,規(guī)定如下:

          投權刪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yè)。

          二、相關案例

          股東召開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效力認定】

         ?。ㄈ~思源訴廈門華龍興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廈民終字第2330號民事判決書]未設立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重程中規(guī)定只設立執(zhí)行董事,在執(zhí)行董事和監(jiān)事均未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的情況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若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會,則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產生的股東會決議若不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即為有效。

          【對股東親屬在股東會通知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的效力認定】

          韋作湖訴河池利達石油運輸有限公司及覃美林等23人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07)河市民二終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公司法》對召集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通知方式未做規(guī)定。公司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通知方式向股東親屬送達會議通知并由該親屬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如果該名股東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親屬未將會議通知告知其本人,那么就應當視為該通知已成功送達,股東以公司違反規(guī)定未送達到其本人為由起訴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會議提前15天通知時間應理解為通知到達時間】

          「俞小琦等訴上海長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等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效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公司法》僅規(guī)定公司應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未明確會議通知是“通知發(fā)出”還是“通知到達”。從《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來看,規(guī)定通知期限旨在保護股東充分行使股東權利。如果通知發(fā)出即可。面不考慮股東住址遠近、交通、郵政以及股東因故可能需要委托他人等因素,則既難以保證股東能夠及時收到會議通知而進行充分準備,又為利用此方式損害受通知股東之利益的行為提供了合法的規(guī)避理由,顯然不利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規(guī)范化?!豆痉ā返牧⒎康娘@然難以實現(xiàn)。因此,對《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應理解為通知到達。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公司首次股會議的規(guī)定是比較多的,比如說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的。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案例公司法關于公司首次股會議的規(guī)定和案例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公司注冊代理記賬以及工商服務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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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案例公司法 公司首次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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