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的判斷主體分析
很多公司企業(yè)注冊商標,是為了區(qū)別于別的經營者,但是實際中卻存在很多商標侵權的現象,因此我們就需要對這一方面有一定的認識。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的判斷主體分析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一、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的判斷主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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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的不同,不同國家在侵犯商標權的具體判斷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不過,由于侵犯商標權本質上的共性,不同國家在侵犯商標權的具體判斷上也有著相當的共同之處。總的說來,無論在哪種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下,在侵犯商標權的具體判斷中判斷主體、商標的相同與近似的判斷以及商品的相同與類似的判斷均是侵犯商標權判斷中最為重要的因素。即便是采取混淆可能性的侵權判定標準的美國,商標的相同與近似、商品的相同與類似也是侵犯商標權判斷的核心要素。根據紐約大學法學院巴頓.畢比教授對美國混淆可能性判定的多因素分析法的實證研究結果,"數據顯示,首先當地區(qū)法院法院利用多因素測試法,非常少的幾個因素常常只有兩個或者三個因素對構成這兩種測試結果之一就是足夠的,但是其次,這些測試結果均要求或者幾乎要求特定因素結果"。而這些因素被巴頓·畢比總結為重要性依次降低的5個核心要素∶商標的相似性;被告的意圖;商品的類似性;原告商標的強度;實際混淆的證據。本書這里僅分析其中的侵犯商標權的判斷主體、商標的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相同或類似。
7.2.1 侵犯商標權的判斷主體
在商標法中,盡管有以上各種各不相同的侵犯商標權的判斷標準,但侵犯商標權判斷中基本上均會涉及"混淆可能性"和"商標的相同或近似"與"商品的相同或類似"。那么,這里的"混淆可能性"是指誰混淆的可能性呢?"商標的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相同或類似"又是針對誰而言的呢?這就涉及侵犯商標權的判斷主體問題。
在美國商標法中,法院在認定侵犯商標權時采用的主體標準是消費者或者購買者。如在薩文案中,美國第二巡回上訴法院認為∶"有關問題是'許多普通謹慎的購買者'會很可能'因【被告的】商標進入市場而就相關產品的來源發(fā)生誤認或混激'"而在SKG案中,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則認為∶"混淆可能性測試是市場中的合理謹慎的消費者很可能就使用這些商標之一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發(fā)生混淆。"美國商標法專家麥卡錫則認為∶"在確定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時,全部依賴于是否在相當數量的'合理謹慎'的購買者的頭腦中存在著混淆可能性。"總的來說,以混淆可能性為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的美國,購買者通常被認為是侵犯商標權的判斷標準??偟膩碚f,在美國,商標法中的侵犯商標權的判斷主體"更像一種規(guī)則而不是一種標準",通常"將這種人看做整體的具有特定假定特點的人"。根據麥卡錫的總結,美國關于侵犯商標權的判斷主體的購買者規(guī)則如下∶法院已經提出了許多合理謹慎的購買者如何在市場中作出選擇的不同定義。這些定義互相之間常常存在著相當的不一致。當某些法院說普通購買者是"合理地精明的"時,其他法院則說購買者是"草率的、粗心的和容易受騙的"—-也就是說,當法院想判決不侵權時,它就會說普通購買者是謹慎的、細心的且從不會混淆。但是如果法官認為存在侵權,他就會確定一個低的標準而說普通購買者是易受騙、不那么謹慎且容易為相似商標混淆的。但總體上,盡管假定普通購買者普通謹慎地行為以了解他或她獲得想要的產品是合理的,法律的謹慎標準不應確定得那么高以至于要求公眾仔細研究分析商標以避免混淆。相應的,法院將合理人的類型擴張到包括無知不假思索、輕信、缺乏經驗和易受騙的購買者。即使普通購買者在為通常印象引導中可能理性地行為,對合理購買者的粗心或者不在乎的限制也是較低的。因此,商標法保護免受混淆的這種購買者的一種經典描述是∶"商標法并不是為保護專家而制定的,而是為保護公眾而制定的,大眾包括那些無知的、考慮不周的和易受騙的人,他們在決定購買時并不停止分析,但卻為外表和通常印象所支配。"合理謹慎的購買者被期待運用適應于他在市場中面對的選擇種類的"謹慎、小心和感知能力"的程度。因此,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在決定合理謹慎的購買者的謹慎程度時是個重要因素。如果商品或服務相對比較昂貴,購買者就會更加小心,就更不可能為從屬關系來源所混淆。而在作出相關"昂貴"商品的購買決策時,合理謹慎的人的標準被抬高到"有鑒別能力的購買者"的標準。因此,合理謹慎的購買者被假定在購買他不常購買的"昂貴"商品時比購買日常的相對便宜的商品時更小心。
?。⑸虡说南嗤蚪疲ⅲ⑸唐返南嗤蝾愃疲⑼瑯邮乔址干虡藱嗯袛嘀蟹浅V匾膬热?,鑒于其他國家或地區(qū),尤其是美國和歐盟商標法更為重視混淆可能性,而較為重視"商標的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相同或類似"的日本《商標法》和我國2013 年《商標法》修訂之前的商標實踐傳統的類似性,本書以我國傳統商標實踐為主介紹"商標的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相同或類似"的判斷主體。根據《商標糾紛解釋》
"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相同或類似"判斷的主體標準均為相關公眾。其理由有二∶
其一,《商標糾紛解釋》直接規(guī)定"商標相同""商標近似""商品相同""商品類似"均以"相關公眾"為判斷的主體依據。其中"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這里已經明確"商標近似"的判斷主體是相關公眾,而商標相同則是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那么這里究竟是誰的"視覺無差別"呢?顯然也應該是相關公眾,,因為只有相關公眾才可能是商標的接受主體。因此,無論是"商標相同"還是"商標近似"均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的"。其中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而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也是以相關公眾為判斷主體的。
其二,《商標糾紛解釋》對2001年《商標法》第52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的解釋也表明《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是以相關公眾為判斷的主體依據的?!渡虡思m紛解釋》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共包括三項,即∶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由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是《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的開放性的概括性規(guī)定,而《商標糾紛解釋》規(guī)定的三項商標侵權行為均以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者誤導公眾為條件,因此可以推知《商標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那些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以相關公眾為判斷的主體依據的。
總而言之,不管是哪種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也不管是混淆可能性的判斷還是"商標相同或近似"與"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判斷,其判斷主體均是購買者或者相關公眾。在這里,購買者和相關公眾基本上是同義的。因為根據《商標糾紛解釋》第8條的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其中消費者顯然是購買者,而與這類商品或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在大多數情況下顯然也是購買者,因為在商品或服務營銷的整個環(huán)節(jié)中,除了最終消費者只是購買者,最初的生產商只是銷售者之外,中間的所有經營者均既是購買者也是銷售者,而最初的生產商是不需要商標來了解商品的,因為他就是該商品的生產商,是最了解該商品的,根本不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那么,相關公眾或者購買者和消費者之間又是什么關系呢?本書認為,相關公眾或者購買者中最重要的是消費者,或者就是以消費者為最終的標準的。著名商標法專家麥卡錫認為;商標法"擴大的保護是對購買公眾、隨便的普通購買者的保護,而不僅僅是對既向消費者也向批發(fā)商和零售商銷售的大規(guī)模購買者的保護,混淆可能性的問題通常環(huán)繞在消費者周圍,因為他是'合理謹慎的購買者'的最底層"。"例如,在瓷磚地板產品既向職業(yè)者銷售也向消費者銷售時,恰當的標準是更容易混淆的普通消費者∶即使大多數顧客是職業(yè)者。商標法保護購買者的全部范圍,包括該貿易中的零售消費者和成員。"當然,"在相關購買者階層完全由職業(yè)或者商業(yè)購買者組成的情況下,確定一個比有消費者存在的情況下更高的謹慎標準是合理的。"例如,在美國 Dor-Oliver,Inc.案中,整個美國玉米濕磨產業(yè)的市場上只有12個購買者,購買者是直接從生產商購買的,購買之前有著廣泛的協商和討論,被告的設備上也顯著地標注著其公司名稱,"很明顯,任何蛤殼式粉漿洗機的購買者都知道他們是從誰那里購買的。不存在任何人購買了一臺?。疲欤酰椋洌眩酰椋穑ū桓妫┑母驓な椒蹪{洗機而會認為它是一臺?。模铮颍颍希欤椋觯澹颉「驓な椒蹪{洗機的現實可能性。"因此,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前庭長蔣志培先生在解釋《商標糾紛解釋》時說∶"《商標法》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也就是最終消費者;二是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這兩部分公眾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公眾。不是兩部分人都涉及才構成《商標法》所稱的相關公眾。"
但總的來說,在商標法中,消費者更是商標法保護侵犯商標權判斷的最終主體依據和終極尺度。這里,"合理謹慎的消費者"是一種抽象概念,它"是衡量商標意義的尺度"。而"由于任何商標的意義最終由消費者決定,典型的訴訟過程—-相當地自然——涉及試圖確定'合理謹慎的消費者'相信什么。有時這是通過調查實現的。有時,這是由一位試圖決定消費者在想什么的法官實現的。在任何一種情形中,目標都是發(fā)現商標的意義即問題的答案,以及處理因錯誤而從那個答案的任何偏移"。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紹應該知道,《商標法》明確規(guī)定的那些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以相關公眾為判斷的主體依據的。以上就是公司寶小編整理的關于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的判斷主體分析的相關知識,如果還有不懂比如說代理記賬、工商服務以及版權專利等問題,可以掃描下面二維碼進行添加查詢,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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