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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權利用盡抗辯(一)

        更新時間:2021-12-27 17: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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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權權利用盡的法理基礎是什么?要考慮哪些公共政策因素?如何判斷商標權權利用盡?是不是所有銷售正品的行為均構成權利用盡?銷售商改變商品狀況的寬容度有多大?我國一些法院將舊手機翻新的行為認定為刑事犯罪行為,你覺得合理嗎?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權利用盡抗辯(一)

        一、構成及例外

        (一)構成

        知識產權權利用盡抗辯(exhaustion defense),又被稱為“首次銷售原則”(The first-sale doctrine),通常都是為了平衡商品所有權與有關知識產權之間的沖突。在商標法領域,載有商標的商品一經售出、商標專用權人便無權控制后續(xù)商品所有權人對該商品的進一步銷售,對商品的進一步銷售是商品所有權人處分權的范疇,只要商品及商標的狀況不發(fā)生變化,消費者也不會因為商品的再次銷售受到來源欺詐。我國《商標法》沒有條文明確規(guī)定商標權的權利用盡抗辯,但從《商標法》第57條第3項的反面解讀可知,銷售正品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1924年美國法院的Coty案中,被告購買了一種搽粉的正品,加壓后添加黏合劑,再放入金屬盒銷售;被告還購買了一種瓶裝香水的正品,再以更小瓶子銷售。地方法院要求被告在瓶子上加貼標簽:Prestonesttes,not connected with Coty, states that the contents are Coty's independently rebottoled in New York.霍姆斯法官代表美國最高法院出具意見指出,被告只是在行使所有權及告知真相。原告不能阻止被告告知商品組成的性質及來源。如果被告使用“Coty”文字的方式與其他文字不同,則可能會產生欺詐。該案100年后的一份判決指出,如果購買者僅僅使用生產者的商標存儲(stock)、展示(display)和再售(resell)了生產者的產品,這不會侵犯商標權,因為當零售商(retailer)僅僅以生產者的商標再售一個真正的(genuine)、未改變(unaltered)的商品時,零售商對生產商商標的使用不會就產品的性質、質量和來源欺騙或混淆公眾。

        (二)質量控制例外及信息披露例外

        需要注意的是,商標權權利用盡規(guī)則的適用對象是“合法售出的、未經改變的真品”。如果載有商標的商品并非“合法售出”,比如反向假冒情形,商標權利人并未通過此次銷售行為收回必要的商業(yè)回報;即便載有商標的商品是合法售出的,但銷售商改變了商標或商品的形態(tài),對商標功能的發(fā)揮形成障礙。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這些情形下,銷售商都無法主張權利用盡規(guī)則。一些國家或地區(qū)對此有基本共識,美國稱之為“質量控制例外”。《歐盟商標指令》第7條第2款規(guī)定,商標專用權人有正當理由對抗商品的進一步商業(yè)流通,尤其是商品狀況在投放市場后遭到改變或損壞時,不適用第1款規(guī)定。我國臺灣地區(qū)“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guī)定,附有注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于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但是究竟怎么理解“商品狀況在投放市場后遭到改變或損壞”,不同法院可能存在不同尺度的把握。1998年美國發(fā)生過一起更換商品包裝的案件。原告通過“Precious Moments”商標銷售瓷璧俑商品。由于商品本身的易碎特征原告對商品的包裝有嚴格的質量控制,日積月累,該商標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美譽度。被告未經許可,以不同包裝銷售從原告購買的這些商品。原告認為這種銷售行為無法控制商品質量,因此被告重新包裝的商品不屬于“正品”;此外按照Coty案要求的信息披露原則,被告未能在產品上披露重新包裝行為是由被告實施的。法院支持第二項主張,認為被告未能披露重新包裝的信息會導致相關公眾對被告在重新包裝(不充分的透明塑料包裝)中的角色產生混淆,法院為此發(fā)布禁令,要求被告在包裝上加貼適當?shù)摹爸匦掳b通知”關于第一項主張,法院追溯了第二巡回法院對質量控制理論的發(fā)展?!叭绻N售的產品不符合商標權人關于質量控制的標準,則會導致對商標形象的貶低?!薄啊短m哈姆法》提供的最為珍貴和重要的保護是控制權利人商標名下(無論是生產還是銷售)的商品的質量?!薄叭绻@種情況發(fā)生了,則非標準商品(the non-conforming product)不應被認定為正品,其銷售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當產品本身存在缺陷或潛在缺陷而消費者卻沒能力發(fā)現(xiàn)(notbe readily able todetect)時,法院通常接受質量控制理論。原告在本案中主張,即便被告自包裝中披露信息,被告也無法控制商品的質量,被告這種不充分的保護性包裝會使商品破碎或剝落,消費者在商場中對此無法檢查和處理,最終會對商品質量感到失望。原告的這項主張似乎走得太遠了,會超出質量控制理論的邊界,該項理論的核心在于相關公眾是否可能因為質量控制的缺失而產生混淆,上面回顧的所有案件都涉及產品本身存在缺陷或可能缺陷目消費者無力察覺。如果消費者被充分告知這經過了被告的重新包裝,即便之后商品發(fā)生了破碎,消費者也不可能因商品破碎而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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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簽: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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