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侵權不停止侵害(一)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侵權不停止侵害,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這里公司寶就以“星河灣”案為例來講解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一)基本案情
宏富公司擁有第1946396號和第1948763號“星河灣”組合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6類“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以及第37類“建筑”等服務項目,后轉讓給星河灣公司。宏興公司在其建設的“星河灣花苑”小區(qū)入年5月20日獲批使用“星河灣花苑”小區(qū)名稱這一地名。2011年,宏富公司和星河灣公司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宏興公司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判決內容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宏興公司的行為未侵犯星河灣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消費者能區(qū)分商品來源不發(fā)生混淆,宏興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維持一審判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在2015年2月26日作出判決。最高院認為,宏興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將“星河灣花苑”作為樓盤標識使用,侵害了星河灣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企業(yè)名稱權和宏富公司對該“星河灣”樓盤名稱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權利,構成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同時考慮到包含“星河灣”字樣的小區(qū)名稱是經過民政部門批準且小區(qū)居民業(yè)已入住多年,如果判令停止使用該小區(qū)名稱,會導致商標權人與公共利益及小區(qū)居民利益的失衡,故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該小區(qū)名稱,但在尚未出售的樓盤和將來擬開發(fā)的樓盤上不得使用相關“星河灣”名稱作為其樓盤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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