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商標侵權行為關于大眾公司與百度商標侵權糾紛案一
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fā)展,很多行業(yè)都依賴于互聯網進行宣傳推廣,而當百度網站的"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欄目網頁中,出現大量假冒其他大眾公司的網站鏈接,而這些網站經營者均未經過工商登記,不具有經營相關業(yè)務的資格,卻擅自使用其他大眾交通公司享有專用權和原告大眾搬場公司享有排他許可使用權的"大眾"注冊商標,這類情況要如何處理呢?下面和公司寶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互聯網上侵犯商標權行為關于大眾公司與百度商標侵權糾紛案一
大眾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上海二中法院(2007)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7號
芮文彪、楊煜、胡宓法官:
原告大眾交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交通公司")、原告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搬場公司")與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網訊公司")、被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筒稱"百度在線公司")、被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軟件技術分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在線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本院于200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院于2008年5月30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院于2008年5月30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眾交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敏,原告大眾搬場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濟民,被告百度網訊公司委托代理人譚俊、被告百度在線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夯,被告百度在線公司和被告百度在線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敏,被告百度網訊公司和被告百度在線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臻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眾交通公司和原告大眾搬場公司共同訴稱:原告大眾交通公司享有"大眾"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注冊證號為第772844號,核定服務項目為第 39類,核定服務范圍為汽車出租;出租車運輸;車輛租賃;旅客運送。2005年6月,原告大眾交通公司與原告大眾搬場公司簽訂了《注冊商標排他許可使用合同》,原告大眾搬場公司因而取得了文字注冊商標"大眾"的排他許可使用權。經過兩原告的努力,"大眾"文字注冊商標多次被評為上海市著名商標、最具價值的上海服務商標。
兩原告發(fā)現在三被告所有并經營的百度網站的"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欄目網頁中,出現大量假冒原告大眾搬場公司的網站鏈接,這些網站經營者均未經過工商登記,不具有經營相關業(yè)務的資格,卻擅自使用原告大眾交通公司享有專用權和原告大眾搬場公司享有排他許可使用權的"大眾"注冊商標,并以與原告大眾搬場公司的企業(yè)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招攬搬場物流業(yè)務。兩原告認為,百度網站上的"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兩個欄目屬于網絡推廣形式的廣告,即以網頁為媒介,為客戶提供收費的宣傳和推廣服務。因此,三被告在百度網站上的廣告欄目中擅自使用兩原告享有權利的注冊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及發(fā)布虛假廣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發(fā)布在百度網站上的"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欄目中侵犯兩原告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廣告,并刪除侵權網站的鏈接;2.三被告在百度網站上"競價排名"和"火爆地帶"欄目的首頁向兩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賠償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被告百度網訊公司、被告百度在線公司、被告百度在線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辯稱:1.本案兩原告享有權利的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服務類別是第39類的汽車出租、出租車運輸、車輛租賃、旅客運送等項目,而在第 39類的"搬場"服務項目及第35類的"商業(yè)場所搬遷"服務類別上,兩原告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排他許可使用權,因此兩原告無權在搬場服務類別上阻止他人使用"大眾"文字標識。2.根據原告公證書顯示,輸入關鍵詞"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后,出現在網頁右側的八個網站鏈接不屬于"火爆地帶"服務項目的搜索結果,而屬于"競價排名"服務項目中智能匹配的搜索結果。而百度的"競價排名"搜索服務本質上是一種搜索引擎技術服務,只向公眾提供信息檢索服務,展示與公眾輸入的關鍵詞相關聯的網頁鏈接,并不直接提供任何信息。與普通搜索相比,百度的競價排名服務是基于搜索引擎技術開發(fā)出來的一種新的技術應用,具有實質性的正當用途,不是一種專門的侵權工具。
"競價排名"服務僅為第三方網站提供技術服務,影響搜索關鍵詞與該網站網頁的技術相關度,使得該網站在搜索結果中排序優(yōu)先。作為搜索引擎,百度網站無法對被鏈接第三方網站的內容進行審核與控制,也無法控制關鍵詞的輸入以及限制關鍵詞所對應的網站,因此三被告不是廣告發(fā)布者,不應對第三方網站上的內容負責。3.對于本案"競價排名"服務中的關鍵詞"大眾搬場",三被告無法識別其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兩原告事先未就此事發(fā)通知給三被告,而且三被告在接到本案訴狀后已經及時斷開了"大眾搬場"關鍵詞中全部涉嫌侵權的第三方網站的鏈接,作為搜索引擎服務商,三被告已經盡到了相關義務。綜上,三被告認為自己沒有侵犯兩原告的商標權,也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兩原告的訴請。
本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大眾交通公司享有"大眾"文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注冊證號為第772844號,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9類:汽車出租;出租車運輸;車輛租賃;旅客運送,該商標經續(xù)展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7日。2005年6月,原告大眾交通公司與原告大眾搬場公司簽訂了《注冊商標排他許可使用合同》,原告大眾交通公司排他許可原告大眾搬場公司自2005年6月15日至2010年1月31日在上海市地區(qū)經營搬場業(yè)務時使用原告大眾交通公司注冊的第772844 號"大眾"商標。原告大眾交通公司使用在出租車運輸服務上的"大眾"商標曾于2006年1月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原告大眾交通公司于2007年1月獲得"大眾最具價值的上海服務商標"證書,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于2007年4月11日就原告大眾搬場公司完成行李運送任務的事實出具了證明。
被告百度網訊公司是百度網站的所有人和經營人,該網站的"競價排名"業(yè)務上海地區(qū)的負責主體是被告百度在線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百度在線公司是被告百度在線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級公司。
2007年4月17日,上海市靜安區(qū)公證處根據原告大眾搬場公司的委托對百度網站的有關內容進行了公證,并出具了(2007)滬靜證經字第1061號公證書,上述內容包括:1.對于百度網站的首頁、以及"企業(yè)推廣""什么是百度競價排名服務""用戶注冊"百度用戶服務合同""火爆地帶""關于百度""廣告投放""百度廣告投放""聯系我們"等相關頁面進行網頁截屏保存;2.在百度網站首頁的搜索欄中輸入"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并對搜索所得的載有網站鏈接的頁面以及點擊鏈接進入第三方網站所得的頁面進行截屏保存。根據上述公證書的顯示,在輸入關鍵詞"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后所得網頁搜索結果第1頁的左側,載有13個包含關鍵詞的網站鏈接,這些鏈接的下方均顯示有被鏈網站的內容介紹和網址,排在該網頁最前面的2個鏈接網站的名稱為"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鏈接條目末尾顯示有"推廣"字樣。在該網頁的右側,顯示有8個網站鏈接,這8個鏈接不包含整個關鍵詞,但包含該關鍵詞中的部分內容,如"大眾""搬場""物流"等。該公證書所載明的網頁搜索結果第1頁顯示的被鏈第三方網站均與兩原告無關,在前述網站網頁的顯著位置上有突出顯示"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以及"大眾搬場"等字樣。
另查明,百度網站的"競價排名"服務是一種收費服務,用戶在"競價排名"欄目注冊賬號后,需向百度網站支付推廣費,自行選定搜索關鍵詞,并自行設定其網站鏈接每被點擊一次需向百度網站支付的費用,該項服務的最終目的是確保以其選定的關鍵詞進行搜索時,付費越多的用戶的網站鏈接排名越靠前。百度網站的"火爆地帶"服務也是一種收費服務,注冊用戶可以購買以其選定的關鍵詞進行搜索時其網站鏈接在"火爆地帶"欄目中的位置,該搜索結果位于網頁搜索結果第1頁的右側,并且每個關鍵詞的"火爆地帶"位置為10個,每個位置的價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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