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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關于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

        更新時間:2022-03-30 16: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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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榮華餅家有限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相關內(nèi)容。

        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

        蘇國榮因與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榮華公司")、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以下簡稱"世博分公司")、廣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貨商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好又多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明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07)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38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5月17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蘇國榮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春田、董宜東,香港榮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溫旭、陳建民,東莞榮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東曉、董詠宜,世博分公司和廣州好又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海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06年10月16日,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以今明公司、廣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未經(jīng)許可,生產(chǎn)、銷售的月餅商品侵犯其"花好月圓"系列注冊商標、"榮華"未注冊馳名商標以及"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益,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今明公司、廣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 萬元,并在《東莞日報》《廣州日報》《中山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今明公司辯稱,其使用"榮華月餅"文字系根據(jù)與蘇國榮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其使用的圖形、包裝與"花好月圓"系列注冊商標不同,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廣州好又多公司與世博分公司辯稱,香港榮華公司與東莞榮華公司并非本案適格當事人,其提交的公證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公證文書存在重大瑕疵,世博分公司的進貨渠道合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其后,根據(jù)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追加蘇國榮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蘇國榮辯稱,其合法擁有第533357號"榮華"注冊商標,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所提交的證據(jù)均不涉及在第53357號"榮華"商標核準注冊日之前的使用情況,其"榮華""榮華月餅"在內(nèi)地的宣傳使用和知名度的情況不足以認定其已經(jīng)成為未注冊馳名商標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今明公司根據(jù)蘇國榮的許可,在月餅上使用"榮華月餅"字樣的行為,以及世博分公司銷售該月餅的行為,均不構成對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權利的侵犯。據(jù)此,今明公司、廣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蘇國榮均請求駁回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一)關于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的權利主體資格問題

        (二)關于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是否在舉證期限外增加或變更了訴訟請求

        (三)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廣州好又多公司是否侵犯香港榮華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就本案而言,香港榮華公司的注冊商標是四個圖形商標,將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所使用商標與香港榮華公司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雖然兩者在花的種類及朵數(shù)上不一樣,被訴侵權產(chǎn)品沒有使用繁星,而是使用"花好月圓"的小圖章,,但這些都只是細微的區(qū)別,兩者在花月的空間位置、形狀大小等要素上均構成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和普通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蘇國榮雖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交了第1317036號商標注冊證書,但今明公司對此并不享有權利,亦無證據(jù)顯示蘇國榮授權今明公司使用該商標以及今明公司的涉案侵權產(chǎn)品使用了該商標,故對該抗辯不予采納。據(jù)此,今明公司侵犯了香港榮華公司第1567184 號、第1567181 號、第1567182號、第 156718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世博分公司作為銷售者已經(jīng)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應承擔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chǎn)品的民事責任。另外,由于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今明公司、世博分公司、廣州好又多公司的行為對其商譽造成損害,對其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四)應否認定"榮華"二字為使用在月餅商品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

        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為證明榮華月餅自1987年開始進入內(nèi)地銷售,以及其后在深圳特區(qū)深圳國貿(mào)大廈設點銷售的主要證據(jù)是香港公開發(fā)行的《今天日報》《明報》《華僑日報》《信報》《成報》《天天日報》《星島日報》《東方日報》等報紙。經(jīng)過長期、持續(xù)的使用和宣傳,使相關公眾能夠普遍認知,將"榮華"未注冊商標與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相聯(lián)系,"榮華"已經(jīng)獲得了極強的后天顯著性。根據(jù)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所提交的其在內(nèi)地長期持續(xù)宣傳、銷售榮華月餅及其所獲行業(yè)獎項榮譽、消費者對榮華月餅的認知和反響等等證據(jù)來看,無論從相關公眾對香港榮華公司的"榮華"未注冊商標的知曉程度,還是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以及該商標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榮華"均符合一個馳名商標的特征,且該商標馳名的事實早于蘇國榮1997年12月18日受讓第53357號注冊商標之前。由于香港榮華公司在內(nèi)地早于永樂糖果廠在月餅上使用"榮華"商標,構成在先權利,且亦無證據(jù)證明該廠曾將該注冊商標使用于月餅商品之上,因此永樂糖果廠享有專用權的第533357號注冊商標不能阻卻和限制香港榮華公司在月餅上使用"榮華"未注冊商標,香港榮華公司使用"榮華"未注冊商標也并不侵犯第 533357號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綜上可見,蘇國榮的第533357號注冊商標與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榮華"未注冊馳名商標在本案中構成權利沖突。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榮華"未注冊馳名商標與蘇國榮的第533357號注冊商標產(chǎn)生權利沖突有其歷史的原因,應當根據(jù)公平、誠實信用及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進行處理。如上所述,香港榮華公司無論較之蘇國榮還是永樂糖果廠,均在先使用"榮華"商標于月餅之上,且其使用方式也與第 533357號注冊商標并不相同,其對于"榮華"商標的貢獻無疑是獨特和巨大的。在后注冊的第533357號注冊商標被核準的范圍是"糖果、糕點",并不包含月餅這一商品項目,且既無證據(jù)證明該廠曾將該注冊商標使用于月餅之上,亦無證據(jù)顯示其對于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榮華"品牌的馳名有任何貢獻,如將二者的使用方式混淆,必將導致消費者對于相關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為此,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蘇國榮及其他制造商應當對第 533357號注冊商標的使用作嚴格規(guī)范,以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引起市場的混亂,使其真正成為各自商品來源及制造商的識別依據(jù)。解決兩者權利沖突應遵循以下原則:由于第533357號注冊商標是一個變形文字構成的圖形商標,在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的"榮華"未注冊商標已是使用于月餅上的馳名商標的前提下,由于受到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的"榮華"未注冊馳名商標這一在先民事權利的限制,蘇國榮受讓取得第533357號商標后對該注冊商標的使用應嚴格與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的"榮華"未注冊馳名商標區(qū)分開來。在月餅商品上,其只能依照該注冊商標本身的構成、作為不可分割使用的、封閉的文字圖形商標來進行使用,而不能將其變形文字從圖形中抽離出來單獨使用,也即不能以與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加以使用。換言之,在"榮華"未注冊商標經(jīng)過長期宣傳使用已經(jīng)成為馳名商標、并被相關公眾所認知并將其與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生產(chǎn)的月餅相聯(lián)系的情況下,蘇國榮及今明公司不能在月餅上直接以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榮華"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其受讓獲得的第53357號注冊商標。蘇國榮授權今明公司使用的是第533357號注冊商標,但今明公司在涉案侵權產(chǎn)品中并未正確使用第533357號注冊商標,其對該注冊商標的使用與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榮華"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使用方式極其一致,顯然屬于模仿"榮華"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行為。

        綜上,今明公司摹仿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的未注冊馳名商標"榮華"文字,并在相同產(chǎn)品上使用,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其侵權行為成立,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世博分公司應當知道"榮華"是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的商品標識,而仍然進行銷售,顯然屬于惡意侵權,也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由于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今明公司和世博分公司的侵權行為給其商譽造成損害,對其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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