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沖突及產權登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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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公用電信設施屬于公共利益產品,受法律保護,通過《物權法》《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可見移動通信基站是與“鐵路、公路、電力”相同的重要國家基礎設施,屬于公共利益產品,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均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更不得進行破壞。那么,當出現電信設施建設與運營中的法律發(fā)生沖突以及產權登記相關案例時,應當如何處理呢?接下來公司寶小編就來為大家進行詳細介紹,一起來了解下吧!
公民的合法物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當電信設施建設和運營中的法律發(fā)生沖突時,相關法律法規(guī)是如何進行規(guī)定的呢?下面公司寶小編將通過兩則相關案例來進行詳細分析,一起來看看吧!
現在全國各地居民抵制變電站、垃圾處理站等類似公共基礎設施的案例也是不勝枚舉。公司寶小編認為,之所以出現基站等電信基礎設施無法建設和被逼遷,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的原因,下面和公司寶小編一起來逐一分析、探討,并提出一些解決的建議,一起來看看吧!
商標法關于商業(yè)標志權利沖突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在相關司法文件中提出處理知識產權權利沖突或者商業(yè)標志權利沖突的指導原則,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我們要想保護著作權的話是需要及時申請著作權登記的,這樣就產生法律效力了,他人和組織就不得隨意使用和侵權了。下面就讓公司寶小編對中外著作權法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案例(二)進行一定的介紹,希望能為你解疑答惑。
商標法關于商業(yè)標志權利沖突的原因,商標標志之間之所以會產生權利沖突,固然與有些人利欲熏心地通過鉆法律空子故意注冊與他人知名商業(yè)標志相關的不同商業(yè)標志以達到謀求非法利益的目的有關,但其根本原因還在于各種商業(yè)標志本身的性質與商業(yè)標志保護的法律制度,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一個公司在注冊成立的時候,是需要公司所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且需要去有關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的,以此作為公司以及公司內部人員的行為準則,不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出現股東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的情況,因而引起一些沖突,那么是否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于出資比例以及持股比例不一致進行規(guī)定呢?下面公司寶小編就來為大家進行詳細介紹。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突出使用字號的商標侵權行為,登記、使用企業(yè)名稱的行為本身不具有惡意,僅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因企業(yè)名稱的簡化使用、突出使用等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他人注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屬于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應判令相關企業(yè)規(guī)范使用其企業(yè)名稱,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商標法關于商業(yè)標志權利沖突問題,除了商標之外,識別性的商業(yè)標志還有商號、地理標志、域名等,盡管其識別對象有所不同,但由于這些標志都是由標志和識別對象的信息二者所構成,當標志相同時,識別對象不同的識別性商業(yè)標志之間也可能產生沖突,尤其是當識別對象的信息互相有一定交叉時,沖突更為嚴重。因此正確處理商業(yè)標志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同樣是商標法研究的重要內容,下面就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商標法的相關內容。
商標法原理與案例之近似使用的商標侵權行為,下面和公司寶一起來看看以“諸葛亮”商標與“諸葛釀”商品名稱之間的沖突,來呈現商標近似判斷的原則和要素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